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此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提交材料:
向出口单位发单:
1、“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2、领单人有效证明;
3、单位授权证明(因特殊情况由非IC卡操作员本人领单时提供)
4、出口合同复印件(初次领单时提供)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1、出口单位营业执照;
2、商务主管部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3、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4、“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领单人有效身份证明(属恢复的企业提供);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销核销单:
1、注销申请(核销单遗失的提供);
2、出口核销单;
3、在“中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中打印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的电子底账,加盖公司章.
核销单的禁用:
1、因故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相关文件或企业报告;
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违规材料;
3、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项目内容审核原则
向上级局申领:
1、每半年一次,以书面向总局申请使用数量。
2、对已领到的核销单按顺序号进行台账登记,业务主管清点、签字、入库,做到账实相符。
向下级局发单:
1.上级局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并由专人负责,逐级发放。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局领取空白核销单,并应做好入库、领用登记,
妥善保管。
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时通知下级局,在下级局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级局发单。
向内部业务员发单:
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
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份数及顺序号)向业务主管领取空白核销单,并妥善保管。
3.对退回未用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作“核销单回笼”处理。同时将纸质核销单回收、入库。
4.对业务员遗失、报废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及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做内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理。
5.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销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清查、上报。
向出口单位发单:
1、“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
2.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3、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关于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1)因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出口经营权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停发单的;
(2)外汇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位提出要求恢复领单的书面申后,恢复对其发单;
(3)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上进行“暂停/恢复业发单”操作。
关于核销单注销: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在3个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2)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1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退回外汇局注销;、
(3)办理注销的核销单的条件:在“中国电子口岸下出口收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
(4)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对核销.单进行注销操作。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口收汇监管系统”后,与出口单位报送的纸质核销单证进行核对,并对已注销的核销单妥善保管;
(5)因其他情况,在“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中为“退关”或“注销”的,但在外汇局“出口收汇监管系统”却为“未用”,可实行“注销”或“退关”处理。
关于核销单禁用:
(1)外汇局应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实施“禁用”;
(2)因其他情况,在“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中为“禁用”或“注销”的,但在外汇局“出口收汇监管系统”却为“未用”,可实行“禁用”处理;
(3)出口单位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须在1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5、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前,须在“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中提交申请,申请成功后,方可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6、出口单位操作员(核销员)变更,应到海关制卡中心做出口单位操作员IC卡的更名手续;
7、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